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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
来源:南京律师网 www.nj18.com 阅读:
335
次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关于禁止侵犯
商业秘密
行为的若干规定》,以下行为均构成对
商业秘密
的侵犯:
1、 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
权利
人的
商业秘密
;
2、 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
权利
人的
商业秘密
;
3、 和
权利
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违反
合同
约定或者违反
权利
人保守
商业秘密
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
权利
人的
商业秘密
;
4、
权利
人的职工违反
合同
约定或者违反
权利
人保守
商业秘密
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
权利
人的
商业秘密
;
5、 三人明知或者应知以上几条所列的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
商业秘密
,视为侵犯
商业秘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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