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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三大焦点
来源:南京律师网 www.nj18.com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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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
现在家庭收入已不单单是工资条上的数字了,像股权、经营权以及
知识产权
中财产性收益,在不少家庭已不鲜见。因而,
离婚
案件财产纠纷越来越复杂。最高人民
法院
对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二)正在征求意见———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婚姻家庭领域里的财产状况发生了很大变化,
离婚
案件中的财产纠纷越来越复杂,财产种类、财产争执标的额和过去不可同日而语,在有的
法院
受理的
离婚
案件中,夫妻财产数额达几千万元甚至上亿元。当夫妻感情破裂时,对财产的争执往往寸金不让。"感情没了,后面的事就冷酷得像一场阴谋”,其实这也是意料之中的事情。如何正确处理
离婚
案件中的财产纠纷,涉及到一些财产收益的
法律
确定,和当事人的经济利益。
财产分割协议不能随便反悔
现在,不少夫妻为避免法庭上的"唇枪舌剑”,愿意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离婚
登记,尤其是新的《婚姻登记条例》今年10月1日实施,自愿
离婚
的双方当事人,不用再尴尬地找单位开证明,
离婚
登记将会成为更多人的选择。但问题是,有的人在登记
离婚
后,不主动履行
离婚
协议,或拿到
离婚
证后又对财产分割问题反悔。
比如,有的当事人在登记
离婚
时,约定房屋由一方居住,另一方在三个月内搬出。可
离婚
后另一方却"按兵不动”,迟迟不愿按协议履行。遇到这种情况,一方当事人可根据在婚姻登记机关达成的协议,向
法院
提起民事诉讼。签订协议并非儿戏,一般情况下,
法院
会认为协议具有
法律
效力,由此判定双方履行协议。
还有一种情况,当初
离婚
登记时心甘情愿达成了财产分割协议,比如有的人为了尽快
离婚
,表示愿意放弃所有的财产。
离婚
后却反悔了,越想心里越不平衡,于是向
法院
起诉要求重新分割财产。针对这种情况,该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规定:"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
离婚
协议并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离婚
手续的,就财产分割问题达成的协议,属于民事
合同
。
离婚
后一年内一方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向人民
法院
提起诉讼要求重新分割财产的,人民
法院
应予受理。经审理未发现
离婚
分割财产有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行为的,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驳回。”
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首先将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定位为民事
合同
。既然属于民事
合同
,对双方就有一定的约束力,不能随便反悔;其次规定了时间限制,限于
离婚
后一年内,超过这个时间则不予保护;最后规定了支持当事人要求重新分割财产诉讼请求的几种情况,即
离婚
分割财产有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行为,除此以外,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也就是说,重新分割财产的条件是比较严格的,况且对"欺诈、胁迫、重大误解”行为的举证也比较困难。故当事人在登记
离婚
时,对财产的处理上,要明白一旦在协议上签了字,协议就有了
法律
效力,所以订协议要三思而后行,切忌一时意气用事。
离婚
财产分割不是逃债"法宝”
一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买了一辆高级轿车,后来双方协议
离婚
,
离婚
时这笔债务还没有清偿。在
离婚
协议中,双方约定所有的财产归女方,而男方承担债务。当
债权
人向男方主张
债权
时,男方却说自己没有偿还能力。
在实际生活中,类似夫妻恶意逃债的问题已多有出现。为了切实保护
债权
人的合法权益,该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专门规定:"当事人
离婚
协议或者人民
法院
离婚
判决,就财产分割的处理对夫妻双方有约束力,但不能对抗其他
债权
人。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也就是说,
离婚
时无论当事人如何约定或人民
法院
如何判决,对财产分割的处理只对夫妻内部有约束力。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夫妻承担的是连带清偿责任,
债权
人可以要求夫妻任何一方进行清偿。针对此案,男方没有偿还那辆高级轿车债务的能力,
债权
人还有权向女方要求清偿。
明确房屋所有权以免日后起纠纷
住房问题关系到一个人的基本生存条件,在人们的生活中占有举足轻重的位置。
离婚
双方对房屋争执不下,也是可以理解的。怎样在处理这类问题时有章可循,最高人民
法院
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几个方面:
用夫妻共同财产取得的房屋,虽产权办在一方名下,仍属夫妻共有
"双方争议房屋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取得所有权,产权证办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这种情况非常普遍,房屋虽然是一方婚前承租其单位的,产权证也是办在一方名下,但不能就此认定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因为双方是用夫妻共同财产取得的房屋所有权,买房的价款往往也是在夫妻双方的工龄等因素上确定的,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比较公平。当然,除非双方已有其他约定。
对单位福利分房,
离婚
双方无法达成协议的,按市价评估后双方竞价取得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根据有关福利政策购买房屋取得所有权,
离婚
时双方对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的,人民
法院
可以委托鉴定机构对房屋的市价进行评估,由取得房屋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补偿。双方均要求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可以在评估基础上由双方竞价取得。”
这是考虑到,购买单位福利分房与购买商品房之间价格差距甚大,如果
离婚
时一方取得房屋,仅仅给另一方当初购买福利分房一半价格的补偿,显然是不公平的。委托鉴定机构对房屋的市价进行评估,以评估的价格为基础来处理房屋问题,可能相对公平一些。审判实践证明,在双方都想要房的情况下,通过竞价方式解决此类纠纷的效果比较好。
父母购买的房屋让小夫妻居住,分情况可视为对子女个人赠与或对夫妻双方赠与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出资为双方购置的房屋,应视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有证据证明房屋为赠与夫妻双方的情况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出资为夫妻双方购置的房屋,应当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有证据证明为赠与一方的情况除外。”
从此项规定来看,父母出资购房让儿女住,最好先写下字据,或做公证,说清楚该房屋是给自己孩子的还是给孩子及其配偶双方的,以免日后产生纠纷。如果不事先说明,就可能被视为小夫妻共同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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