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法施行前已经形成下列关系应予以承认 |
|
来源:南京律师网 www.nj18.com 阅读:154
次 |
1、对依照当时有关规定办理了收养公证或户籍登记手续的收养关系,承认其合法有效.
2、收养法施行前形成的事实收养关系应予承认.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
· 司法部关于办理收养法实施前建立的事实收养关系公证的通知 (1993年12月29日司发通(1993)1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近来一些地方请示,收养法实施前建立的事实收养关系,能否办理公证。经与有关部门研究认为,......· 人民法院审理事实收养案件时应该注意什么? 人民法院审理收养案件时,对收养法施行后发生的收养关系,审理时适用收养法.收养法施行前受理,施行时尚未审结的收养案件,或者收养法施行前发生的收养关系,收养法施行后当事人诉请确认收养关系的案件,审理时应适用当时的......· 如何书写事实收养公证书 格式一注:本格式用于事实收养公证&nbs......
· 补办婚姻关系证明书需要哪些证件· 遗产债务的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附相关法规· 涉外收养的效力
推荐内容:
· 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品著作权的保护·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
|
|
在线咨询 |
|
 |
8630-9110 |
 |
|
 |
|
| |
 |
热线电话:025-86309110 工作时间:AM8:00-FM21:00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