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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混同的法律定义
来源:南京律师网 www.nj18.com 阅读:
833
次
混同,是指
债权
与债务同归于一人,致使
合同
关系归于消灭的事实。混同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混同包括三种情形:所有权与他物权归属于同一人;
债权
与债务归属于同一人;主债务与保证债务归属于同一人。狭义的混同仅指
债权
与债务归属于同一人。通常所说的混同仅指狭义的混同而言。
债权
债务的混同,由
债权
或债务的承受而产生。其承受包括概括承受与特定承受二种。概括承受是发生混同的主要原因。如企业合并,合并前的两个企业之间有
债权
债务时,企业合并后,
债权
债务因同归一个企业而消灭。再如,
债权
人继承债务人,债务人继承
债权
人或第三人继承
债权
人和债务人,
债权
债务因同归一个人而消灭。由特定承受而发生的混同,系指债务人由
债权
人受让
债权
,
债权
人承受债务人的债务。
混同的效力为绝对地消灭
债权
债务及由
合同
关系所生的从
债权
的从债务。
合同
法规定,
债权
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
合同
的
权利
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因此,
合同
债权
为第三人
权利
的标的,则
债权
不得因混同而消灭。如
合同
债权
为他人质权的标的,则此
合同
债权
不得因混同而消灭,否则有损于质权人的利益。此外,
法律
有例外规定的,
债权
不得因混同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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