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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作价,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企业股东僵局
·瑕疵出资纠纷
·部门印章对外的表见代理效力
·关联公司横向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变更法定代表人但没有进行工商登记的后果
·公司章程的生效和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