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能否单方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
www.nj18.com 南京法律顾问
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视为用人单位合法合理行使劳动用工自主权,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其工作岗位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一)符合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需要;(三)调整工作岗位后劳动者工资水平与原岗位基本相当;(四)调整工作岗位不具有侮辱性、惩罚性;(五)无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情形。
用人单位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且不具有上述情形的,劳动者超过一年未明确提出异议,后又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相关文章:
·《工伤保险条例》中工作场所和工作岗位如何认定?
·劳动者单方提前终止劳动合同,应否按照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退还住房补贴?
·全员劳动合同制的管理
·关于用人单位经营期限届满,应否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约定竞业限制期限超过两年的条款是否有效?
·改变工作单位的劳动者,原工作年限能否计入新用人单位如何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