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用人单位经营期限届满,应否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关于用人单位经营期限届满,应否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人事  建筑工程  房产  拆迁安置  国际贸易  金融保险  婚姻家庭  交通事故  海事海商  行政诉讼  刑事辩护  顾问方案
律师团队
  • 关于用人单位经营期限届满,应否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南京法律顾问律师
  • 关于用人单位经营期限届满,应否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南京法律顾问律师
  • 关于用人单位经营期限届满,应否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南京法律顾问律师
  • 关于用人单位经营期限届满,应否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南京法律顾问律师
律师在线

关于用人单位经营期限届满,应否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关于用人单位经营期限届满,应否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擅长领域
 关于用人单位经营期限届满,应否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正文

关于用人单位经营期限届满,应否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www.nj18.com 南京法律顾问

如果属于劳动合同能够继续履行,或者劳动者基于特定的理由解除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均非本司法解释规定的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情形,也就不存在适用本条的前提。

用人单位经营期限届满,且用人单位不再继续经营。如果用人单位虽然经营期限届满,但是其通过修改章程且通过变更登记的形式继续经营的,则并不影响企业的存续,也不影响企业的进一步具有用工资格。只有当企业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导致企业失去主体资格的情况下,才导致用人单位同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不能获得履行,在此情况下用人单位需要承担一定的经济补偿责任。

公司营业期限届满后,除非股东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外,公司应当依法解散。公司应当解散的,可以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清算程序终结后,公司才可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以公司为中心的法律关系原则上亦归消灭。

非因劳动者过错造成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均应支付经济补偿。即便用人单位已经进入了清算程序,劳动者也可通过向清算组申报债权等方式申请经济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出台后终结。其第十三条规定:



“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因用人单位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导致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相关文章:

·用人单位滥用解除权恶意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是否仍然负有竞业限制的责任?

·劳务派遣纠纷当事人的诉讼资格如何认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是否必须约定试用期?

·未依法办理就业证的外国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效力如何?

·带薪年休假纠纷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收取抵押性钱款的行为是否有效?


关于用人单位经营期限届满,应否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发地*
<<手机号*

首 页 | 顾问方案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22 南京法律顾问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6309110,1395189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