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保管人的权利仓储合同保管人的权利
劳动人事  建筑工程  房产  拆迁安置  国际贸易  金融保险  婚姻家庭  交通事故  海事海商  行政诉讼  刑事辩护  顾问方案
律师团队
  • 仓储合同保管人的权利南京法律顾问律师
  • 仓储合同保管人的权利南京法律顾问律师
  • 仓储合同保管人的权利南京法律顾问律师
  • 仓储合同保管人的权利南京法律顾问律师
律师在线

仓储合同保管人的权利
仓储合同保管人的权利
擅长领域
 仓储合同保管人的权利 正文

仓储合同保管人的权利

www.nj18.com 南京法律顾问

仓储合同保管人享有的权利:

  一、《合同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变质物品,存货人应当说明该物品的性质,提供相关资料。”在存货人违反《合同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时,仓储保管人有权拒收仓储物,也有权采取相应措施避免发生损失,并有权要求存货人承担因此而发生的费用。

  二、要求存货人提取仓储物的权利。1、合同约定的仓储时间届满时,要求存货人按期提取货物,因存货人延迟提取仓储物,有权收取延迟提取时间的费用(《合同法》第三百九十一条);2、合同没有约定仓储时间,保管人在给予了存货人必要的准备时间,有权随时要求存货人提取仓储物(《合同法》第三百九十一条)。

  三、有权提存仓储物。在仓储期间届满,存货人、持单人不提取仓储物,保管人在履行催告义务后,存货人仍不提取仓储物,保管人可以提取仓储物(《合同法》第三百九十三条)。

相关文章:

·仓储合同中存货人的权利

·仓储合同的主要条款

·仓单的法律定义

·存货人与仓储保管人的义务

·仓储合同中的违约责任

·仓储合同保管人的权利


仓储合同保管人的权利
<<案发地*
<<手机号*

首 页 | 顾问方案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22 南京法律顾问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6309110,1395189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