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
劳动人事  建筑工程  房产  拆迁安置  国际贸易  金融保险  婚姻家庭  交通事故  海事海商  行政诉讼  刑事辩护  顾问方案
律师团队
  • 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南京法律顾问律师
  • 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南京法律顾问律师
  • 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南京法律顾问律师
  • 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南京法律顾问律师
律师在线

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
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
擅长领域
 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 正文

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

www.nj18.com 南京法律顾问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于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 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发现被保外就医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或者严重违反有关保外就医的规定 的,应当及时收监。     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 执行机关应当对其严格管理监督,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

相关文章:

·无罪判决和免除刑罚的执行

·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

·未成年人案件的执行程序

·死刑执行的方法及场所

·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

·执行依据


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
<<案发地*
<<手机号*

首 页 | 顾问方案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22 南京法律顾问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6309110,1395189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