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的程序财产保全的程序
劳动人事  建筑工程  房产  拆迁安置  国际贸易  金融保险  婚姻家庭  交通事故  海事海商  行政诉讼  刑事辩护  顾问方案
律师团队
  • 财产保全的程序南京法律顾问律师
  • 财产保全的程序南京法律顾问律师
  • 财产保全的程序南京法律顾问律师
  • 财产保全的程序南京法律顾问律师
律师在线

财产保全的程序
财产保全的程序
擅长领域
 财产保全的程序 正文

财产保全的程序

www.nj18.com 南京法律顾问

财产保全的程序主要是:

一、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法院立案庭立案后,申请人即可向法院提出书面的要求进行财产保全的申请。实务中,越早提交申请,对申请人越有利。

二、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费用和适当的担保。财产保全费用由法院审核确定,但最高不超过5000元。有些法院可能还会要求申请人预交一定数额的外地出差差旅费。

三、法院立案庭作出进行财产保全的裁定书,将有关保全材料移交保全部门。

四、申请人应及时与保全部门负责本案保全工作的法官联系,并向其提交已掌握的与被告相关的财产线索及证明材料。

五、根据保全法官的日程安排,及时配合其完成财产保全工作。

六、保全工作完成后,申请人应及时签收保全相关财产的清单和保全告知书。



对法院来说,采取保全措施有一定的时限。法院接受保全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但“立即”如何理解,并未有具体的法律规定。

相关文章:

·执行阶段能否对财产保全提出异议?

·财产保全裁定案外人提起异议的审查

·财产保全的一般期限

·小产权房可以诉讼保全吗?

·财产保全查封期限的最新规定

·超标查封的判定


财产保全的程序
<<案发地*
<<手机号*

首 页 | 顾问方案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22 南京法律顾问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6309110,1395189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