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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筑法规定,建筑企业应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鼓励企业为职工办理意外险,缴纳工伤保险系建筑企业的法定义务,而意外险为倡导性规定,不具强制性;购买意外险目的在于为职工提供更多保障,并不能免除施工企业缴纳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如意外险获赔保险金抵消对员工的赔偿责任,则相当于建筑企业通过办理意外险免除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 意外险并非雇主责任险,意外险的受益人只能是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如建筑企业或雇主投保意外险后可直接在赔偿款中扣除该保险金,建筑企业或雇主即成为实质意义上的受益人,有违保险法第39条的立法本旨。 意外伤害保险的被保险人有权获得双重赔偿。保险法第46条规定,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不适用财产保险中的损失填补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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