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费的收缴对象物业费的收缴对象
劳动人事  建筑工程  房产  拆迁安置  国际贸易  金融保险  婚姻家庭  交通事故  海事海商  行政诉讼  刑事辩护  顾问方案
律师团队
  • 物业费的收缴对象南京法律顾问律师
  • 物业费的收缴对象南京法律顾问律师
  • 物业费的收缴对象南京法律顾问律师
  • 物业费的收缴对象南京法律顾问律师
律师在线

物业费的收缴对象
物业费的收缴对象
擅长领域
 物业费的收缴对象 正文

物业费的收缴对象

www.nj18.com 南京法律顾问

    物业公司在提供了物业服务以后,该向哪些人收取物业费呢?

1、通常情况下,小区入住之时,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便开始为小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而业主在购买房屋之时便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成为了物业服务合同的委托方。作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缔约主体,业主有权获取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也有义务向其支付对价,依照合同约定交纳物业费。

2、开发商也可能需要承担物业费。如果小区入住之时,如果开发商仍然有没有卖出去的空置房,则这些空置房的物业费应由开发商来承担。如果开发商已经将房屋卖出去,但是一直没有完成对业主的交付,则房屋交付之前的物业费也应由开发商来承担。

3、物业的实际使用人也可能需要承担物业费。在现实生活中,业主拥有的物业或房屋,不一定为业主占有和使用,而是通过出租、借用等方式交由他人占有和使用。尤其是在大城市,房屋出租的比例甚至大于业主自用的比例。在业主和物业的实际使用人不一致时,业主可以和实际使用人约定,由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的实际使用人便成为物业服务费的交纳主体。

  

相关文章:

·物业不到位,可以不交或少交物业费

·拆迁户有权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

·业主车辆丢失,物业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人防车位上是否可以安装充电桩

·业主和承租人对于物业费的分担

·物业公司收费超标如何索赔?


物业费的收缴对象
<<案发地*
<<手机号*

首 页 | 顾问方案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22 南京法律顾问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6309110,1395189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