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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效力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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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效力优先 正文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效力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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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马 向某开发商购买了一套商品房,签订了《预售合同》后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当房屋建好,小马带着家人去看房子时,却意外遇见陈先生正在房内看房,相互聊天时才知道,陈先生是本市改造旧区的市民,开发商拿下该地块后,为安置被拆迁户陈先生,与陈先生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中将这套商品作为拆迁安置房。小马 认为:自己已经将全部款项支付给了开发商,而且自己签订的《预售合同》在前,开发商应该将房屋交付给自己,没想到出现这种情况,这套房屋到底该归谁呢?

 律师解答:《预售合同》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发生冲突时,法律是何如规定,或者说谁比较具有优先权呢?2003年6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以支持。”由此结合本案,陈先生可以基于以上的规定取得该套房屋,而小马 就不能得到此房。


      小马 由于开发商隐瞒房屋的真实情况,导致签订的《预售合同》无效的,可以请求开发商返还已付的购房款及利息,并主张不超过已付房款的1倍的赔偿。


      在我们购买房屋的过程中,要对房屋的性质等情况进行详细了解,以免自己空欢喜一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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