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与实习期的区别试用期与实习期的区别
劳动人事  建筑工程  房产  拆迁安置  国际贸易  金融保险  婚姻家庭  交通事故  海事海商  行政诉讼  刑事辩护  顾问方案
律师团队
  • 试用期与实习期的区别南京法律顾问律师
  • 试用期与实习期的区别南京法律顾问律师
  • 试用期与实习期的区别南京法律顾问律师
  • 试用期与实习期的区别南京法律顾问律师
律师在线

试用期与实习期的区别
试用期与实习期的区别
擅长领域
 试用期与实习期的区别 正文

试用期与实习期的区别

www.nj18.com 南京法律顾问

1、当事人的身份不同。处于试用期中的自然人一方只能是劳动者;而处于实习期间的自然人一方是在校学生。

2、 权利义务关系不同。试用期的当事人双方存在着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承担无过错责任,与劳动者共同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义务,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而学生实习所在的单位对于实习学生,不承担无过错责任,不须执行最低工资标准。

3、主体间的关系依据不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包括在试用期的权利义务关系由劳动合同法及其相关规定进行规范,如劳动合同期限在3个月以内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在3个月以上1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3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3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4、当事人的目的不同。在试用期间,主要体现用人单位目的,即为了得到满足需要的人力资源;在实习期间,对于实习学生所在的单位来讲,学生的实习活动,和劳动者的生产经营活动有相同或相似之处,但在目的上有本质的不同,学生实习活动主要体现的是学校与学生的共同目的,为了提高实习学生的自身素质。

相关文章:

·因岗位取消,员工拒绝去新岗仍在原岗待岗是否构成旷工?

·劳动者冒用他人名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实际工作的,该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未取得就业证的台、港、澳居民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如何界定?

·“双重劳动关系”对工伤认定是否产生影响?

·已续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要求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否予以支持?

·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因过错造成单位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金,能否依法得到支持?


试用期与实习期的区别
<<案发地*
<<手机号*

首 页 | 顾问方案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22 南京法律顾问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6309110,1395189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