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虚增诉讼标的额的行为恶意虚增诉讼标的额的行为
劳动人事  建筑工程  房产  拆迁安置  国际贸易  金融保险  婚姻家庭  交通事故  海事海商  行政诉讼  刑事辩护  顾问方案
律师团队
  • 恶意虚增诉讼标的额的行为南京法律顾问律师
  • 恶意虚增诉讼标的额的行为南京法律顾问律师
  • 恶意虚增诉讼标的额的行为南京法律顾问律师
  • 恶意虚增诉讼标的额的行为南京法律顾问律师
律师在线

恶意虚增诉讼标的额的行为
恶意虚增诉讼标的额的行为
擅长领域
 恶意虚增诉讼标的额的行为 正文

恶意虚增诉讼标的额的行为

www.nj18.com 南京法律顾问

人民法院在立案登记阶段,对当事人的诉讼标的额是否符合级别管辖的规定,原则上仅进行形式审查,即当事人对其诉讼请求的具体金额提出相应的事实和理由即可,至于该事实和理由能否支持其诉请金额,则属于案件的实体审理范围,立案登记阶段一般不予涉及。同时,为保障当事人规范、诚信行使诉权,合理、有效配置司法资源,对当事人诉请金额严重偏离合理范围存在畸高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在立案阶段对当事人是否存在恶意虚增诉讼标的额行为进行审查,以确保级别管辖制度不被滥用,但如果当事人不存在滥用诉权和恶意诉讼行为,即使当事人的诉请金额存在偏高情形,人民法院仍应当尊重当事人的选择,不能以此为由将案件移送管辖。

相关文章:

·当事人关于交付已付工程款增值税发票的诉讼请求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起诉时能否将被告的配偶列为共同被告?

·鉴定费用由谁承担

·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常见的民事诉讼风险

·当事人对法院的管辖权有不同意见,如何提管辖异议?


恶意虚增诉讼标的额的行为
<<案发地*
<<手机号*

首 页 | 顾问方案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22 南京法律顾问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6309110,1395189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