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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概念
来源:南京律师网 www.nj18.com 阅读:
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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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
人的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
权利
而害及
债权
人的
债权
时,
债权
人为保全自己的
债权
,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
权利
之权。
债权
人的代位权,是
债权
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
权利
的
权利
,所以不是代理权,不适用代理权的规定。
债权
人的代位权,在法、日等国和中国台湾的民法上,是为保全
债权
而代债务人行使其
权利
,而非扣押债务人的
权利
或就收取的财产有优先受偿权,因而是实体法上的
权利
而非诉讼上的
权利
。但在我国法上,则
债权
人有权直接就次债务人的给付优先受偿。
债权
人的代位权,不是
债权
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请求权。它不同于请求权的原因在于,在内容上是为了保全
债权
,而且在履行期到来之前,
债权
人为了保持债务人的财产也可以行使代位权。
债权
人的代位权行使的效果,使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
法律
关系发生变更,虽与形成权相类似,但不是依
权利
人一方的意思表示而形成
法律
上的效力,只是按照实行债务人的
权利
而行使,所以它不是固有意义上的形成权。
债权
人的代位权是
债权
的一种法定权能,无论当事人是否约定,
债权
人都享有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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