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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
来源:南京律师网 www.nj18.com 阅读:
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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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
人的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因债务人所为的行为系无偿行为抑或有偿行为而有不同。在无偿行为场合,只需具客观要件;而在有偿行为的情况下,则必须同时具备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
1.客观要件
(1) 须有债务人的行为
所为债务人的行为,主要是
法律
行为,也包括发生
法律
效果的非
法律
行为。
法律
行为可以是买卖、借贷等
合同
,也可以是遗赠、免除等单独行为。非
法律
行为要求为适法行为,只要适合作撤销的标的,均包括在内。例如、催告、诉讼上的和解、抵销等。
(2) 债务人的行为有害
债权
所为有害
债权
,是指债务人减少其清偿资力,不能使
债权
人依
债权
本旨得到满足。债务人减少清偿资力包括两种情况:一为减少积极财产,例如让与所有权、设定他物权、免除债务;二为增加消极财产,例如债务人新负担债务。现存财产的变形,例如买卖、互易等,不一定导致减少资力的结果,只要有相当的对价,就不属于有害
债权
的行为。
(3) 债务人的行为必须以财产为标的
债务人的行为,非以财产为标的者不得予以撤销。所谓以财产为标的的行为,是指财产上受直接影响的行为。如此,例如结婚、收养或终止收养、继承的抛弃或承认等,不得撤销。以不作为债务的发生为目的的
法律
行为,以提供劳务为目的的
法律
行为,财产上利益的拒绝行为,以不得扣押的财产权为标的的行为,均不得作为撤销权的标的。
2.主观要件
恶意,为
债权
人撤销权的行使要件。如果仅有债务人的恶意而受益人为善意时,不得撤销他们之间的
法律
行为。但新说认为,债务人、受益人的恶意均为成立要件。
在无偿行为的情况下,
债权
人撤销权的成立不要求主观要件,因为无偿行为的撤销,仅使受益人失去无偿所得的利益,并未损害其固有利益,于是
法律
应首先保护危害的
债权
人的利益。
(1) 债务人的恶意
恶意有意思主义与观念主义的界定分歧。按照意思主义,债务人在行为时须有诈害的意思。按照观念主义,债务人须明知有损害
债权
人的
权利
,以知其行为可能引起或增加其无资力状态为已足。债务人的恶意,以行为时为准。行为时不知,而后为恶意的,不成立诈害行为。其不知是否出于过失,在说不问。诈害行为由债务人的代理人实施的,其恶意的有无,就代理人的主观状态加以判断。债务人虽有恶意,但事实上未发生有害于
债权
人的结果时,不成立撤销权。
(2) 受益人的恶意
受益人,又称取得人,是指基于债务人的行为而取得利益的人。他通常为同债务人发生
法律
行为的相对人,但在为第三人利益的
合同
中,受益人为该第三人。
受益人的恶意,是指第三人在取得一定财产或取得一定财产利益时,已经知道债务人所为的行为有害于
债权
人的
债权
,也就是说已经认识到了该行为对
债权
损害的事实,至于受益人是否具有故意损害
债权
人的意图,或是否曾与债务人恶意串通,不在考虑之列。
为第三人利益的
合同
,以第三人(受益人)有恶意为已足,与债务人成立
法律
行为的相对人是否有恶意,在所不问。
受益人必须在受益时为恶意,在受益后才为恶意时,不得行使
债权
人撤销权。受益人受利益与债务人行为在时间上不一致时,主要在受益时为恶意,不论行为时系善意或恶意,就认定为恶意。
受益人的恶意,虽一般要求由
债权
人举证,但
债权
人能证明债务人有害于
债权
的事实,依当时具体情形应为受益人所能知晓的,可推定受益人为恶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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