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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医疗事故的责任程度
来源:南京律师网 www.nj18.com 阅读:
191
次
“责任程度”即
医疗
过失行为在
医疗
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比重,也是
医疗
过失行为与
医疗
事故损害后果之间的
法律
因果关系,它是条例中确定
医疗
事故
赔偿
金额应考虑的三个因素之一。
医疗
活动是一种非常复杂的过程,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因果关系既有一因一果的简单情形,也有一因多果、多因一果,甚至多因多果的复杂情形。国际卫生组织曾将造成患者死亡的原因分为直接死因、根本死因、辅助死因与诱因四种,这也表明了患者的死亡并非全部是由于
医疗
过失行为直接造成的。
因此,在考虑是否构成
医疗
事故时,要考虑医方的过失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事实因果关系,在确定事故
赔偿
数额时,更应将
医疗
机构或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与加害人、行为人之外的其他因素,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加以区分,否则将会使医方承担不应当承担的
法律
责
任或者逃脱应有的
法律
责任。
《
医疗
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中明确了
医疗
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完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和轻微责任。其中的完全责任,是指
医疗
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
医疗
过失行为造成。主要责任指损害后果主要由
医疗
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次要责任是指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
医疗
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轻微责任是指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
医疗
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但到目前为止,立法中并没有针对不同的责任程度,明确具体的数字比例供计算
赔偿
金额。在司法实践中,通常借鉴法医学“损伤参与度”的分级标准来确定过错方责任程度的。我国大部分学者认可的“
损伤参与度”分级标准为:
第一等级:死亡、后遗障碍完全是损伤所致,损伤参与度100%。
第二等级:死亡、后遗障碍是损伤和既往疾病共同所致,但损伤
是主要因素,损伤参与度为75%。
第三等级:死亡、后遗障碍是损伤和疾病共同作用的结果,二者
作用程度等同,损伤参与度50%。
第四等级:死亡、后遗障碍是损伤和疾病共同所致的结果,但疾
病是主要因素,损伤参与度25%。
第五等级:死亡、后遗障碍完全是由疾病导致的结果。损伤作用
可以排外。损伤参与度0%。
举个例子,甲医生存在明显的
医疗
过失行为,并对患者的人身造成了损害。那么,经技术鉴定该
医疗
行为属于
医疗
事故,医院负主要责任,在确定
赔偿
金额时,可参照第二等级损伤参与度比例的75%计算最终
赔偿
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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