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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请尊重患者的隐私权

来源:南京律师网 www.nj18.com  阅读:133
    进医院脱衣检查,看病时被实习医生观摩,这些以前似乎都很正常的事,在权利意识日益彰显的今天,变得不再那么“正常”了。
2003年10月,山东省一名女青年在做人工流产手术时,被实习医生进行医学观摩,女青年怒告医院侵犯其隐私权;随后不久,又有一北京女士认为自己在看病时被侵犯其隐私而诉至法院。 2004年,新疆乌鲁木齐市某医院私自将患者病历交给他人复印,被法院认定侵犯他人隐私权,两名医务人员被判决赔付受害人2万元。

近年来,诸如此类侵犯患者隐私权的案件频发,医疗过程中患者的隐私权这一问题逐渐进入人们的视野,如何尊重与保护患者的隐私权,成为法学界、医疗部门乃至社会各方关注的话题。

一、患者隐私理当尊重

隐私权所保护的对象是隐私,隐私的一项重要内容是私人领域,包括个人的隐秘部位,如身体的隐秘部位。很显然,隐私权是私权,属于人格权的一种,权利人对自己的隐私依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支配,可以利用、维护、隐瞒,准许或者不允许他人知悉自己的隐私。

私权应得到他人理所当然的保护与尊重,然而当隐私权尚未被我国基本民事立法予以规制时,在不经意中个人的隐私权常常受到侵犯。而这种侵犯所造成的后果,并非有形的物质损失,也非可见的肉体损伤,而是无形的精神上的痛苦。因而,对隐私权的侵犯往往被人们所忽视。尤其是女性患者在寻求医学诊治的过程中,当各种脱衣检查成为必需时,隐私变成了公开的秘密。而这种公开,应该在患者支配其隐私权时所选择的特定范围内进行,任何逾越这一范围的知悉患者隐私的行为,都将构成侵权。众多实习医生不事先告知患者的观摩正是对患者隐私权的侵犯。

在医患关系中,医生指令,患者顺从;医生主动,患者被动。当这种天经地义的医患关系因隐私权侵权之诉的提起而屡遭挑战时,也许有人会惊呼这究竟是怎么了?思忖过后,我们或许会惊奇地发现:勇敢的女士走上法庭,对医院漠视患者隐私权行为所提出的质疑,是人们法律观念日益觉醒和权利意识逐渐增强的体现;是对社会服务法治化和人性化的渴求;是对个人人格和尊严的维护;也是社会进步和人们素质提高的反映。

毫无疑问,对侵犯隐私权行为进行控诉是正当的、合理的维权行为。在医疗诊治过程中,患者的隐私权理当得到法律的保护。


二、尊重隐私权从保障知情权开始

然而,目前法律所能提供的救济却恰恰是隐私权纷争中最令法官头疼的问题。隐私受到侵害,往往被认定为是名誉权被侵权或者是精神损害,从而以此得到法律的救济,这样的法律保护显然并不充足。将隐私权明确为独立的人格权类型,对之进行保护和救济,制定完善的基本民事立法成为当务之急。

但这些都还只是事后的补救。法律还必须赋予患者事先防止其隐私受侵犯的权利,这主要就是知情权。

现在的情况是,女士到医院做暴露人体隐私部位的医疗诊治,竟然不知道有诸多实习医生进行观摩;做简单的胸透却莫名其妙地被要求脱光上衣;患者在尴尬之余禁不住诧异:我怎么对此事先不知道呢?

如今人们要求获得知情权已不是少见多怪之事。众所周知,本由政府定价的飞机票、火车票、电费、水费等的价格要进行调整,须召开有老百姓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听证会的召开,保证了市民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的行使。同样,医院在为患者进行诊治的过程中也应充分维护患者的知情权,如此才能实现医患地位的平等,才能确保对患者隐私权的尊重和保护。

知情权是公众不受任何妨碍地自由获取自己所需信息的权利。知情的内容,尽管不可能面面俱到,也很难对具体事项一一做出规定,但至少,患者在接受救治时对医院所采用的医疗手段,包括某些相关事情,如进行医学观摩应有事先知悉的权利。患者享有知晓自己在接受医疗过程中真实情况的权利,而医院则应对此尽到具体、全面、真实的说明义务,某些措施的采取,还需要事先征得患者的同意。

当患者在追求知情权的获得时,医院应当积极地履行告知义务,而且不能带有任何附加条件。有人主张“对教学医院的选择即是对实习观摩的认可”,基于此而做出无需告知的结论,未免显得有些牵强。选择教学医院接受诊治,患者认可的只是医院的医术水平和治疗条件,“教学”二字并不意味着患者有被展示的义务与责任,不构成医院对不告知的免责,也不是医院可以因此无视患者知情权的抗辩事由。在患者与医院双方所缔结的特殊的有偿服务合同中,医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患者没有任何义务参与医院的教学活动,而医院接受金钱对价后,也应当充分保障患者基于此所享有的一切权利。鉴于双方获取的医疗信息和医术知识不对等,医生在诊疗过程中主动践行告知义务,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就显得十分重要。

医院救死扶伤的特殊使命,的确为挽救人类的生命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也造就了医生职业的神圣性。而这种神圣性很大程度还基于医学诊治的高度专业性。也正由于这种专业性,医院的辩解声音也此起彼伏:医院安排实习医生观摩手术是一种重要的、也是通行的教学手段,如果医科学生失去观摩手术的机会,那么医学将无以发展、传播;实习医生的医学实践有严格的约束,不会对患者造成实质上的伤害;脱衣检查是为疾病诊治的需要……但是,无论如何,专业需要永远不应成为随意侵犯患者隐私权的理由。


三、医疗观念亟待改进

发展医学事业绝不能以践踏人类尊严为前提。实习医生参与临床实践的确是培养医学人才、提高医术所需,但精湛医术的取得与个人权利遭受践踏两者之间孰轻孰重,怎样取舍?以牺牲个人人格、尊严为代价换取医术的提高,似乎有失公允。

尽管在医生的眼中,人体可能只是各个器官的综合体,是被作为客观对象看待的,但人是有情感的社会动物,从人的情感角度出发,如果患者在支付医疗费后,在享受服务的过程中被当作展示品或者是教学客体,或者没有得到任何合理解释时却被要求脱衣检查,就有人格被侮辱之嫌。毕竟,对于一个人而言,最基本的要求就是维护自己的人格和尊严。

也许实习医生的参与或者脱衣检查不会对病人的身体造成任何伤害。但我们可以试想一下,患者要承受病痛以及治疗本身所带来的痛苦,要承担所有可能的医疗风险,但除此之外,还要在实习观摩中作为教学客体、对象甚至标本,担负为医学人才的培养做教具的任务。这种体验不可否认会加重患者的心理负担,也就是说,患者会为此付出成本,即不是毫无付出。

法律不会对实习医生的临床观摩做出禁止规定,更不会限制脱衣检查。我们必须承认它们的作用而不可因噎废食,但如何选择更加恰当的医疗手段和方法则是问题解决的根本所在。医院应当与时俱进,增强医护人员尊重患者隐私权的意识,抛弃固守、陈旧的医疗观念,尊重患者的隐私权、知情权,努力缔造更加透明、融洽、和谐的医患关系。

不要忘了,我们每个人都可能成为患者。保障患者的权利就是保障我们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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