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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应对 不同结果

来源:南京律师网 www.nj18.com  阅读:188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以后,有关技术鉴定的问题对争议双方都显得越来越重要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医疗机构对鉴定准备不足,造成鉴定结果出现偏差,而使医院承担责任的案件已不鲜见。那么,有哪些问题应该注意?从下面两例子可以看出,应对鉴定的态度很重要。

  有这样两个案例:案例1与案例2的诉讼案由均为因“早产儿成活力低下、早产儿呼吸衰竭”,经综合治疗后,患儿虽然存活,但由于发生了“早产儿视网膜病变”引发失明而提请诉讼。在案例1和案例2的综合治疗过程中,甲医院和乙医院都给患儿使用了近一个月的氧气治疗,而且都采用的是持续低流量吸气,没有监测患儿的血氧饱和度及进行必要的血气分析。但医院甲和医院乙最后得到的诉讼结果却截然不同!
  仔细分析发现,由于两家医院应对鉴定的态度不同,使鉴定结论和诉讼结果出现了“天壤之别”。
  甲医院的诉讼,先后经过地市级、省级医学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以及司法鉴定,但三次鉴定得到三个结论:即二级医疗事故;不构成医疗事故;医院的医疗行为与案例1患儿的医疗后果存在明显的因果关系。
  原来,甲医院在应对第一次市级医学会鉴定中,忽视对医疗过程的详细陈述,也忽视了对患方的问题进行实事求是的答辩,仅靠医务人员对医疗过程的模糊记忆和对法律的不全面理解参与鉴定,结果被认定成医疗事故。
  由于鉴定结论与事实不符,甲医院便提请再次鉴定。这一次,甲医院认真、仔细地复习、回忆、整理该患儿的病史资料,准备了充分的应辩资料参与鉴定。再次鉴定的结论把“医疗事故”翻了回来。但这种结果又引起患方不服。诉讼中,法院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请司法部门进行司法鉴定。
  对于司法鉴定,甲医院从来没有经历过,也不懂得承担法律责任的必备要件,即“主体合格、违法行为存在、损害结果客观真实且具有可补偿性、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四者缺一不成链条,也就是说,四要件中缺一就可以不承担法律责任。所以,在答辩的时候,甲医院一味强调省级医学会的鉴定结果,而没有去论述医疗行为的必要性、合法性、规范性,结果出现了以认定因果关系为主的鉴定结果。甲医院为此承担了巨额赔偿
  乙医院也面对了甲医院同样的医疗诉讼。所不同的是,医院积极应对,专门聘请懂医、懂法的卫生法学专业律师,多次和医务人员一道,认真分析、查找对案例2患儿进行医疗、护理的过程中,有无诊治不足、违规操作、护理缺陷及医务人员是否存在履行注意义务不足或告知不足等。在得到该医疗活动三级医师查房制度到位,各级医师在治疗的过程中已预见到了可能会发生“早产儿视网膜病变”,并给予了力所能及的治疗和多次细致的告知的结果后,乙医院又组织有关人员查阅相关的权威专业书籍,准备答辩所需的各种资料。
  在鉴定公开答辩的时候,乙医院根据医学原理及严密的病程记录,阐述给患儿长期吸氧的治疗及操作是必要的、规范的,不存在医疗过错。为说明“早产儿视网膜病变”的发病机理,还以重要的佐证阐明其他因素对该病的发生也有重要的影响。
  有理有据、规范合法的答辩,赢得了鉴定专家及法官们的认可。乙医院在案例2的诉讼中获得胜诉。
  甲乙两家医院面对几乎完全相同的两起诉讼,一赢一输的不同结局也许令人不好理解!但有一点是很明确的,即诉讼胜负,关键在于证据。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无论是律师、法官,还是鉴定专家,既精通医学,又精通法律的人仍比较少,这种缺憾很可能造成诉讼结果与医疗实际有偏差的情况。但这种偏差是可以努力消除或避免的。从上述两家医院的实践可以看出,医疗机构无论面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还是医疗损害的司法鉴定,从法律和医学两个层面上认真做好各种准备,是至关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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