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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的终止
来源:南京律师网 www.nj18.com 阅读:
841
次
委托
合同
可以终止履行,终止履行委托
合同
,应有以下两种:
一、委托
合同
的一方当事人任意解除委托
合同
。
《
合同
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委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
合同
。因解除委托
合同
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
赔偿
损失。”该条的规定是基于
合同
法的相关规定和委托
合同
建立的基础――相互信任而制定的,它不仅适用于有偿委托
合同
,也适用于无偿委托
合同
,还适用于有期限的委托
合同
和无期限的委托
合同
的当事人。该条规定的“可以随时解除委托
合同
”是指当事人认为适合解除
合同
的时间,但是如果发生下列两种情况,委托
合同
不得终止:1、《
合同
法》第四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因委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
合同
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受委托人应当继续处理委托事务。”2、《
合同
法》第四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因受委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
合同
终止的,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因委托
合同
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作出善后处理之前,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采取必要措施。”
二、委托
合同
的法定终止。
《
合同
法》第四百一十一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委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委托
合同
终止,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本条是指因委托
合同
的一方当事人不能继续在享有委托
合同
的
权利
范围内履行义务,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民事责任时,委托
合同
已失去实际存在的意义而自然终止。该条对产生这种原因而终止的委托
合同
的范围作了限制性规定;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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