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律师事务所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咨询中心
联系我们
合同法公司法债权债务知识产权劳动人事婚姻家庭房产.拆迁建筑工程交通.医疗损害赔偿投资金融保险网络法律国际贸易海事海商刑事辩护
  [首页]> 正文

不丧失新颖性

来源:南京律师网 www.nj18.com  阅读:117
申请人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这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从上述规定可以明确申请人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不丧失新颖性应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一、时间上的限定。申请人自递交专利申请文件,确定专利申请之日止六个月内在规定档次的展览会、学术会、技术会上首次发表或未经申请人许可而泄露其内容;

    二、提交首次展览和发表的证明。申请人就自己的发明创造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递交专利文件时应提交参加中国主办或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时间和证明文件,如果是首次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发表,应提供首次发表的日期及证明文件;

    三、符合展览的档次。展览必须是由中国主办的展览,或者中国政府承认的国际展览。
符合首次发表的规格。首次发表,必须是在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召开的学术或者技术会议;

    四、申请人主张自己的发明创造没有失去新颖性,其为公众所知悉的原因是他人未经自己允许而故意泄露的结果,申请人为证实自己的发明创造被故意泄露,应提交国务院专利行政机关要求的证据。


·不授予专利权的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在下列各域内取得的结果,不授予专利权:一、科学发现;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三、疾病的......

·职务发明创造人的权利
      职务发明创造,是指发明人、设计人在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下列情形的发明创造,应属职务发明创造:一、本职工作......

·对职务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
      职务发明,是指发明人、设计人的发明创造主要是在执行职务工作过程中,利用单位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凡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归单位,专利权授予后,专利权人是单位,但是职务发明......

·专利申请可以撤回
·专利申请日
·不授予专利权的事项
·优先权手续的办理

推荐内容:
·南京市鼓励和保护台湾同胞投资条例
·不授予专利权的事项
在线咨询
 8630-9110
热线电话:025-86309110
工作时间:AM8:00-FM21:00
 专业律师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