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京市民拨打南京律师热线84-110-110,投诉某银行员工刘某非法集资3亿元,突然失踪,无法联系,债主非常着急,向律师和报社电台求助。 据市民反映,刘某就职于某银行秦淮支行,有10年的银行工作经验,一直从事信贷业务,刘某在银行工作显示了金融方面的天分,甚至被人称为“天才”。他在为中小企业个体户等做抵押贷款的过程中,私底下帮人短时“垫还”资金,从中赚取利息,积累了资本。举报人举例说明,如果一个人通过银行抵押房产来贷款,但是这套房子还有200万的按揭未还,那么刘某就拿出200万给他,一个月不到时间,贷款下来后,能赚10%的利息即20万元。“如果到了一年期限,这个人还想续贷,那么按照银行规定,必须先还后贷。于是刘某又可以把钱垫上,同样收取8到10个点的利息。”对象主要是小型企业主和有特别需求的人。 身边其他人看到有利可图,就把钱投进来,后来参与的人越来越多,刘某的垫还业务越做越大。有的人干脆替刘某出面融资,打下了巨额借条。刘某的一些同学也是他的重要帮手,一个个心甘情愿帮他融资,绝对信任他。初步统计,融资的数额达数亿元,其中不乏数千万的“债主”。 刘某的失踪是在10月11日,举报人称,那天他们突然打不通刘某的电话了。最后一调查,他已经在当天上午飞往泰国。据了解,刘某在去往泰国后,10月20日左右又回到了国内,但具体在哪里目前无人知晓。 南京德本律师事务所债权债务部律师说,之前已经有人因追讨欠款向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起诉刘某,法院正在通知刘某应诉(南京律师热线025-84110110)。 律师认为,刘某涉嫌非法集资,根据《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为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关单位,研究制定了《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自2011年1月4日起施行,刘某的情况完全符合此规定。 同时律师指出,充当中间人从上家获取20%的利息,然后再给下家10%,下家再给其下家5%等,属于资金的传销模式,也属于非法集资,。除此情况外的一般债主,律师建议最好去法院起诉,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对于银行是否有责任,如果本案只是刘某的个人行为,就与银行无关,除非在借贷过程中,银行明确授权刘某。如果仅仅是凭着银行工作的身份,银行是不承担连带的责任。 德本律师还建议,刘某应争尽快处理好融资环节出现的问题,如果无法处理,建议投案自首,获取警方的帮助,在警察介入能尽量减少损失得同时,争取法律的宽大处理。
关于涉嫌非法集资受到的法律处罚,南京德本律师事务所律师综合归纳如下: 1.涉嫌集资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法律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涉嫌非法经营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4.涉嫌合同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贷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5.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律师还指出了其他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禁止传销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