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初,刘X某在南京市六合区注册了一家网络广告联盟公司,招聘业务员在色情网站发广告,刘X某认为色情网站点击率高,能够提高广告效果。仅一个月,就在某色情网站发布了22条广告。加上之前在李某公司时发布的45条,他们一共在该色情网站上发布了60多条广告。 最终,刘X某、张先某和徐某等3人,作为在该色情网站上发布广告的广告商,被南京市六合区法院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或拘役6个月,并处9000元至20000元不等的罚金。而色情网站主办者李某被六合法院以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1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在色情网站发布广告,广告商也犯传播淫秽物品罪,的确让一般人难以理解。”以这项罪名对该案中的广告商提起公诉的依据,则是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于去年发布的一项司法解释。
南京德本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部律师解释,2010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了《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七条 明知是淫秽网站,以牟利为目的,通过投放广告等方式向其直接或者间接提供资金,或者提供费用结算服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共同犯罪处罚: (一)向十个以上淫秽网站投放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资金的; (二)向淫秽网站投放广告二十条以上的; (三)向十个以上淫秽网站提供费用结算服务的; (四)以投放广告或者其他方式向淫秽网站提供资金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五)为淫秽网站提供费用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六)造成严重后果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达到规定标准二十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律师解释,在本案中,刘X某、张先某和徐某花钱在李某办的色情网站上投放了二十条以上广告,根据该条款第(二)项规定,构成犯罪,法院认定为与李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共同犯罪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至于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指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内容含有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十个以上的; (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五十个以上的; (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等一百件以上的; (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五千次以上的; (五)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一百人以上的; (六)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七)数量或者数额虽未达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 (八)造成严重后果的。 法院据此判决网站主办者李某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