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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人身损害赔偿案诉讼时效起算点如何计算?
来源:南京律师网 www.nj18.com 阅读:
18
次
案情:2009年2月11日6时10分,刘某某驾驶黄某挂靠于南京某快客公司的苏Q41593号大型卧铺车在往广州方向高速湖南段515km+80km处与一挂车相撞,造成刘某某、黄某及乘客陈某受伤的
交通
事故。2009年3月2日,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黄某和陈某无责任。2011年8月,陈某提起诉讼,要求刘某某、黄某、某快客公司及保险公司连带
赔偿
其经济损失133429元。
案件焦点:
交通
事故人身损害
赔偿
案诉讼时效起算点如何确定?
法院
审理后认为:我国
法律
规定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
赔偿
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道路
交通
事故人身损害
赔偿
案件作为一类特殊的人身损害
赔偿
案件,是受害人因生命、健康遭受损害以财产利益为内容要求事故责任方进行经济
赔偿
的给付之诉,亦应适用1年的诉讼时效。本案诉讼时效无论起点从
交通
事故发生日或者
医疗
终结日算,还是从伤残评定日或
交通
事故认定书送达日或一方同意
赔偿
日算,均已超过一年诉讼时效,而且陈某也没有提供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故陈某在2011年8月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
法院
遂判决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
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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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
评析:
司法实践中,人们对于道路
交通
事故损害
赔偿
案件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没有争议,但是,对于诉讼时效期间从何时起算,争议较大,目前尚无定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陈某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没有异议,但在认定诉讼时效从何日开始计算上却形成了以下五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权利
被侵害时起计算。”,《民通意见》第168条规定,“人身损害
赔偿
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根据上述规定,
交通
事故人身损害
赔偿
纠纷案件的诉讼时效应自伤害之日或伤势确诊之日起算。本案原告陈某于2009年2月11日受伤,诉讼时效应自2009年2月11日起算。
第二种观点认为:在审理
交通
事故损害
赔偿
纠纷案件时,诉讼时效应自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送达日起计算。理由是在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送达之日,事故当事人方才知道事故的事实、责任人及责任大小,
交通
事故不同于一般的人身损害
赔偿
,其当事人之间责任划分及责任大小具有专业性,比较复杂,
交通
事故责任认定书成为当事人认定责任及要求
赔偿
的重要依据,也才使
权利
人行使
权利
在客观上成为可能。因此,本案的诉讼时效应自2009年3月2日计算。
第三种观点认为:在审理
交通
事故损害
赔偿
纠纷案件时,诉讼时效应自治疗终结之日或损失确定之日起计算。理由是受害人在治疗终结前,一直处于治疗状态,损失也一直处于增加状态,向对方行使
权利
的具体数额也无从确定,不具备行使
权利
的全部条件。因此,本案的诉讼时效应从2009年3月31日起计算。
第四种观点认为:在审理
交通
事故损害
赔偿
纠纷案件时,诉讼时效应自伤残评定日起计算。理由是伤残评定日起,事故当事人方才知道自己遭受的损失大小,
交通
事故与一般的人身损害
赔偿
不同,当事人所遭受的损失在伤残评定之日才能最终确定。因此,本案的诉讼时效应从2009年7月25日计算。
第五种观点认为:在审理
交通
事故损害
赔偿
纠纷案件时,诉讼时效应自
权利
主张日起计算。我国《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由此可知,诉讼时效中断有三种法定事由。2009年8月27日,本案诉讼时效因保险公司同意给陈某履行保险理赔义务而中断。因此,本案的诉讼时效应重新计算,并自2009年8月27日起计算[卫龙,南京
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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