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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病假的相关法律规定
来源:南京律师网 www.nj18.com 阅读:
73
次
《
劳动
法》、《
劳动
合同
法》、《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
医疗
期规定》中均有规定病假期间在规定的
医疗
期内用人单位不能解除
劳动
合同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
医疗
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一、病假六个月以内按连续工龄的长短发给病假工资: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60%;满2年不满4年的70%;满4年不满6年的80%;满6年不满8年的90%;满8年及以上的100%.
二、停止工作
医疗
期超过6个月的,按连续工龄的长短发给疾病救济费: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40%;满1年不满3年的50%;满3年及以上的60%(同时以上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80%)。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
医疗
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
医疗
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医疗
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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