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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工伤鉴定的手续
来源:南京律师网 www.nj18.com 阅读:
41
次
发生
劳动
工伤以后,当事人就会为工伤
赔偿
问题进行忙碌,其中工伤鉴定是必不可少的。工伤鉴定的手续及程序如何呢?
1、 由工伤职工所在单位填写《
劳动
鉴定申请表》,申请
劳动
鉴定。特殊情况,职工可直接申请;
2、提供历次病、伤、残医院治疗的原始病历, 属因工伤残的, 需持工伤事故调查报告及有关材料;属职业病的,需持卫生部门授权的职业病防治所(院)提供的诊断资料;属精神病的,需持精神病院的诊断资料;其它情况的,需持有说服力的证明等报
劳动
鉴定委员会;
3、
劳动
鉴定委员会应认真审定申请及附件材料,对资料不全或情况不明的不予受理;
4、 对符合条件的,统一安排鉴定,并把鉴定的时间、地点、人员提前通知企业及有关人员;
5、
劳动
鉴定委员会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
医疗
卫生机构或者聘请有鉴定资格的医生组成专家组对被鉴定人员进行丧失
劳动
能力的医学诊断;
6、专家组对伤残、病残职工的状况,写出定性、定量的诊断意见,由
劳动
鉴定委员会确定伤病或伤残等级,并发给等级证明书。
劳动
鉴定委员会应将鉴定结果及时通知企业和被鉴定的职工;
7、 职工对
劳动
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当地
劳动
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复查;对复查结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
劳动
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重新鉴定包括定期复查鉴定和处理争议的复查鉴定。 “定期复查伤残状况”的规定,主要是鉴定结论以
医疗
期满本次致残结局为依据,而残情有合并症的还要进一步治疗,有一些残情随着时间的推移可能加重,对此,进行定期复查并做出等级变更结论是必要的。 二是职工对本次鉴定结论不服的问题,职工可以申请复查,复查鉴定后还有疑义的,可以申请上一级劳鉴会重新鉴定,省级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当然不意味着省级结论永久不变,到定期复查时仍可根据实际情况加以变更。 复查鉴定最终结论由省级
劳动
鉴定机构作出。
第二级
劳动
能力鉴定机构为省级
劳动
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
劳动
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
劳动
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
劳动
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
劳动
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不能再要求重新鉴定。
工伤职工及其家属因申报工伤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
劳动
争议的有关规定办理;与
劳动
行政部门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发生争议的,按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有关
法律
、法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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