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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被告不到庭怎么办?
来源:南京律师网 www.nj18.com 阅读:
13
次
一、
离婚
案件被告不到庭有两种类型:
1、是被告确因下落不明,无法通知其到庭;
2、是被告有明确的地址,又通知了其本人,本人因种种原因不出庭应诉。
二、对两类不到庭的
离婚
被告案件的处理方法。
针对第一类型(即:
离婚
案件中的被告当事人确因下落不明,无法通知其到庭应诉)的处理方法:可依照最高人民
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指未修订前的《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1条之规定,只对送达方式作明确的规定,即“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
法院
,只要求
离婚
,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
法院
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但未就公告期满送达文书已完成,能否就
离婚
案件因当事人不到庭可缺席判决作出明确规定。根据我国现行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和《民事诉讼法》中的有关
离婚
案件当事人,因涉及到人身身份的确立和解除,强调当事人双方必须到场的原则,方可办理。比如说,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就 明确规定:“
离婚
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
法院
提交书面意见。”这一规定,强调了
离婚
案件的当事人必须出庭的原则,尽管
离婚
当事人一方有委托代理人,且又是民事行为能力欠缺的人,也应该出庭应诉,言下之意,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且下落明确的,
离婚
当事人就更应该要出庭应诉。然而,对下落不明,经公告送达
法律
文书的
离婚
当事人,确实不能到庭应诉,人民
法院
对这类
离婚
案件能否缺席判决呢?南京
德本
律师
事务所
律师
认为,应当可以依法缺席判决处理。其理由是, 既然司法解释对这类
离婚
案件当事人不能到庭作出了可以公告送达诉讼文书的规定,那么公告期满就意味着依法向其送达了相关
法律
手续。依照《民诉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这一原则,应该是对人民
法院
审理各类民事案件通用的规定。
针对第二类型(即:被告有明确地址,又通知了其本人,本人因种种原因不出庭应)的处理方法因目前
法律
尚无明确规定,导致处理感到困惑。南京
德本
律师
事务所
律师
认为应分两种情况进行处理:
第一、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出于不愿
离婚
等目的,接到
法院
的传票,就是不到法庭出庭应诉。对于这类
离婚
案件,我认为分两种情形处理:一是本人的确不愿出庭参加诉讼,但以书面的形式向
法院
陈述意见。依照最高人民
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3条之规定,可以依法缺席判决处理。二是本人既不愿出庭应诉,又不向人民
法院
出具书面的
离婚
意见,对这类
离婚
案件的当事人,可按该司法解释的第112条规定的属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必须到庭的被告,因为这类
离婚
案件的当事人负有对小孩的抚育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相关案情,故经两次传票传唤后,拒不到庭的,可以依法拘传其到庭参与诉讼。
第二、当事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的
离婚
案件,其法定代理人出于
离婚
后,其小孩无人护理等多方因素的考虑,不愿配合
法院
,拒不到庭应诉,致使案件无法审理。对此类
离婚
案件的处理,我认为首先要多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的思想工作,促使其配合
法院
的庭审工作,代理其子女出庭应诉,以便
法院
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如果通过
法院
多方做工作,人仍不愿出庭应诉,人民
法院
可以比照最高
法院
的《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2条第二款“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如其必须到庭,经两次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也可以适用拘传”的规定,依法对监护人拘传到庭,参与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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