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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德本律师总结交通事故代理技巧和注意事项
来源:南京律师网 www.nj18.com 阅读:
8
次
南京
德本
律师
事务所徐
律师
作为多年从事道路
交通
事故案件代理
律师
,对
交通
事故纠纷的处理、调解、财产保全、伤残鉴定、死亡
赔偿
、诉讼和执行有着较为丰富的经验,现将自己的办案心得诉之诸君,以求抛砖引玉。希望能对从事
交通
事故代理工作的
律师
和可能代理
交通
事故的
法律
人能有所帮助,有所启示。
一、一旦发生道路
交通
事故,当事人应及时报警、及时保护现场、及时抢救伤员、及时提醒过往车辆,便于交警部门正确认定责任事故和减少不必要的道路
交通
拥堵现象。
二、作为肇事司机,应当在发生
交通
事故后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免得因报案不及时,而被保险公司作为不予理赔的理由。
三、无论是肇事司机还是受害人,都应当妥善保管各种发票,如急救费发票、
医疗
费发票、护理费发票、伙食补助费发票、营养费发票、亲属处理
交通
事故产生的食宿费、
交通
费发票、
交通
费发票和鉴定费发票等,作为调解或诉讼的依据。
四、当事人在发生
交通
事故后,应要求交警部门及时出具
交通
事故认定书;当事人对
交通
事故认定书有异议的,应及时向交警部门的主管部门予以变更或撤消。
五、如果交警部门的主管部门对
交通
事故认定书不予变更或撤消的,当事人也可以在向
法院
提起诉讼的同时,要求
法院
对
交通
事故认定书予以变更或撤消。
六、发生
交通
事故后,当事人可以要求交警部门调解结案,如果能调解结案的话,则省去了不必要的诉累。
七、对于参加第三者责任险的车主来说,无论是到交警部门或
法院
诉讼,对于受害人主张的
赔偿
额,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不能直接支付受害人的各种损失。
如果没有保险公司的参与和认可,车主极有可能先行赔付了受害人的各种损失后,再向保险公司理赔,甚至走向法庭,劳民伤财,耗时费力。
八、受害人如需转院治疗,必须有原医院出具的转院证明,否则,不得擅自转院;如需用药,受害人不得擅自购买其他医院或药店的药,除非原有医院同意,否则,在法庭上将得不到法官的支持,受害者只能自己掏腰包。
九、受害人出院后,应及时保存住院期间的诊断证明书、CD、X光片、结帐单,并及时复印病历(加盖院章)。便于受害人及时保存证据,为调解、做伤残鉴定和诉讼做准备;而且,防止医院由于可能产生的
医疗
事故篡改病历。
十、受害人在办理出院手续时,应仔细看主治医生开的出院诊断证明书。如受害人属于“老幼病残孕”型的,根据自己的病情和需要,要求医生在诊断证明上注明“加强营养、需要专人陪护”的医嘱,这样,为以后调解和诉讼中主张出院后的营养费和护理费奠定了事实依据。
十一、受害人如果伤势较重的,应当在3个月的治疗终结期后,及时委托国家司法部公告在册的法医鉴定中心做伤残鉴定;如受害人需要长期护理依赖的,应做护理依赖鉴定;如果受害人所受到的伤残和自身的原发疾病可能有关的,应征求法医的意见,尽可能做因果关系鉴定。
十二、如果受害人的面部遭到伤害,可能导致毁容或者影响五官的,应到权威的、有资质的大医院做整容手术;如果受害人因经济原因暂时无力支付整容费用的,可以要求医院出具整容费的证明;如果医院拒绝出具的,受害人可以申请代理人或
法院
出具介绍信。
十三、受害人在起诉前,应当确定适格的被告。受害人应当到交警部门,要求提供驾驶员、车主和保险公司的信息,以便正确确立被告;免得因起诉主题错误导致败诉。
十四、起诉时,不要仅起诉驾驶员或车主,免得驾驶员或车主互相扯皮,或在判决生效后无力偿还债务,而使胜诉判决成为一张废纸。
十五、受害人在起诉时,把驾驶员、车主和保险公司同时列为被告,可以避免由于单独起诉其中一方而导致相互推委现象,而且,被告多,支付
赔偿
款就会有保障;同时,也节约了司法资源,免得受害人告完驾驶员或车主后,驾驶员或车主由于承担了债务,再起诉保险公司。
十六、如果车主没有参加第三者强制责任险的,又没有其他经济来源的,应及时向
法院
申请采取诉前财产保全。
十七、根据《
法律
援助条例》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提起诉讼的当事人,可以向
法院
申请缓、减、免。
十八、对于外来务工人员遭受
交通
事故的,由于大多数是农村户口,代理人应注意调取、确认受害人离开家乡来京的具体时间。如:单位的工作证明,介绍人、老乡、同事、领导的最初来京时间证明,派出所办理的暂住证明和房东提供的出租房屋证明等等。
十九、作为代理人,应正确确定
交通
事故致人伤、残、死的
赔偿
项目及计算标准(参见最高人民
法院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
赔偿
适用
法律
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十、作为代理人,应合理确定受害人因
交通
事故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主要针对残疾、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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