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制度不是凭空产生的,是时代发展的产物,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结果。在当前中国用工环境下,
劳动保障监察制度至少有五方面的积极作用:一是促进了国家现行的各项
劳动保障
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正如国际劳工组织资深专家沃夫冈所言,一个国家的
劳动立法无论多么先进,如果没有使之强制执行的
劳动保障监察制度,都将成为一纸空文。二是促进了人力资源市场和用工秩序的有序运行。三是促进了各行各业广大
劳动者
劳动权益的有效维护。四是促进了用人单位
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正因为
劳动保障监察对用人单位的密切介入和指导服务,越来越多用人单位的用人观念得到提升,劳资双赢、成果共享的氛围也越来越浓厚。五是促进了整个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的顺利发展。
劳动保障监察在整个人社事业不断前进的过程中,充分发挥了助推器和减震器的作用,这同样是不容忽视的。
为确保
劳动保障监察行为规范有效,江苏省按照有关
法律法规和 《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切实加强
劳动保障监察管理,进一步完善程序、管理和监督制度体系。一是制定 《江苏省
劳动保障监察主办监察员管理办法》等执法程序管理制度,促进执法效率效能的提升;二是制定队伍管理制度,明确监察人员任职条件、证件发放、培训考试、工作纪律、退出机制等内容,为打造一支廉洁高效的执法队伍打下基础;三是进一步完善
劳动保障监察文书、案卷档案管理等监察业务制度,积极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错案追究制等执法监督制度,通过设立行风监督意见箱、公布监督举报电话等方式,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从总体上来看,有关
劳动保障方面的
法律法规所明确的
法律责任偏轻,对于很多违法行为没有强制性的手段来加以纠正,很多情形仅仅是通过责令改正来进行,经责令改正仍继续违法的行为,才可以实施行政处罚。即使实施行政处罚,也是罚金有限,很多时候起不到震慑的作用。要改变这种现状,首先,需要通过立法,赋予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更多的可操作的强制性手段和措施,比如责令停业整顿、查封财产、没收非法所得,甚至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措施,等等。其次,要建立与完善司法联动机制。去年,国家四部门联合下发了 《关于加强对拒不支付
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这是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在
刑法中增设拒不支付
劳动报酬罪后,采取的一个非常有效的司法联动措施。我们要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健全与完善
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和
刑事司法联动机制,建立
刑事案件移送制度和实施细则,配合司法机关将恶意欠薪的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以儆效尤。最后,要切实改善
劳动保障监察的执法环境。目前,还有一些地方,特别是部分经济欠发达地区,地方保护主义现象在不同程度上存在。这一现象必须改变。我们要彻底清理和废除一切干预
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不合法规定,大力营造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舆论氛围。
总的来看,目前
劳动关系平稳运行的基本面没有发生重大变化,总体形势在可控范围内。但是受多种因素影响,
劳动关系的波动变化将会长期存在,当前主要受三个方面因素的影响:
一是受经济形势的影响,劳资纠纷的不确定性增加。当前,
劳动关系的运行状况与经济的发展关联度日益增强。从我们联动平台掌握的数据来看,今年以来,江苏省监察案件以及突发事件主要发生在受宏观形势影响较大的经济总量大、外向度高、用工人数多的地区以及制造业、
建筑施工和住宿餐饮等行业。未来经济发展的走向对这些行业和地区的影响会不会进一步深化?会不会波及其他行业和地区?特别是对企业用工方式、履职能力、
劳动合同订立和解除等
劳动关系运行状况是否产生影响,这些都需要我们加强动态监测,提出有效的应对措施。
二是受
法律政策的影响,部分领域的问题将会凸显。 《
劳动合同法》修正案7月1日起实施,人社部和不少地方已经或者即将出台相关配套规章。这些
法律层面的变化,可能会导致一些用工单位将原使用劳务派遣的岗位改为业务外包、一些劳务派遣单位与部分
劳动者解除
劳动合同等问题。同时,当前江苏省围绕经济结构调整和新城镇化建设等制定的一系列政策措施,也将逐步传导到
劳动关系领域,产业转移引发的
劳动合同变更和解除、大量新成立的中小型甚至微型服务业企业短期内依法履约能力相对不足等问题,将会凸显。
三是受诉求变化的影响,
劳动关系冲突性可能加剧。当前,
劳动者尤其是新生代
劳动者对未来的预期普遍提高,要求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愿望强烈。诉求从以签订
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参加社会保险等法定权益为主,向提高工资福利待遇、降低
劳动强度、保障民主
权利等更多内容转变。与此同时,部分企业的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还停留在旧有的模式上,处理问题简单粗暴,一旦涉及群体利益,极易引发突发事件。
上述问题摆在我们面前,对
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需要我们认真思考,做好相关预案。一是如何更好地服务经济发展。对于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对
劳动关系领域的影响,加强分析研判,提前介入干预,及时采用有针对性的应对措施。同时,加强对企业的指导服务,帮助企业规范用工管理,减少不必要的违法成本。二是如何更好地保障新法实施。加强新法实施情况的调查研究,针对实施过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开展重点领域、重点行业专项整治活动。三是如何更好地满足
劳动者维权需求。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利益协调、权益保障、诉求表达、矛盾调处等相关工作机制,大力推进执法机制创新,不断提高维权效能。
西方国家
劳动保障监察的发展经历了较长的历史阶段,在监察执法方面有不少经验值得学习借鉴。比如欧洲的
劳动保障监察有这样几个特点:
一是
劳动保障监察制度突出预防为主、服务为主的理念。如挪威、爱尔兰等国均强调应积极作为,提前介入,强化前期预防,及时发现用工中的问题,以便实现
劳动保障监察的终极目标——消除企业的违法行为。
二是建立健全
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联动协作机制。意大利、挪威、西班牙等国家都注重加强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与其他部门之间的协作与联动,有效整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内部的资源。
劳动保障监察应加强与
劳动关系、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就业管理、社会保险、信息中心等部门之间的合作,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共联,及时联动处置相关事件。
三是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提升
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效能。为提升
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维权的效率效能,欧洲各国均高度重视依托信息技术助推
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如意大利、爱尔兰,2008年以来,建立了全国联网的
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所有用人单位建立和解除
劳动合同关系,必须在用工或解除
劳动合同的当日在网上申报,否则,所有用工都会认定为 “黑工” (违法用工)。
劳动保障监察人员的手提电脑随时可以查看每一位劳工的基本信息,大大提高了
劳动保障监察的执法效率。
四是建立健全
劳动保障监察员制度。意大利、挪威等国均按照国际劳工组织第81号公约要求,招聘
劳动保障监察员。在
劳动保障监察员队伍中配备了技术专家和专门人员,如医药、工程、电气和化学方面的专门人员。意大利还配备了
劳动保障监察宪兵。欧洲国家均明确将
劳动保障监察员纳入公务员管理以提升队伍的稳定性,建立了监察员的进入、培训、退出及奖惩机制。这些经验和做法,对于我们开展新时期的
劳动保障监察工作都提供了很好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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