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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的保护期
来源:南京律师网 www.nj18.com 阅读:
133
次
著作权
,由
著作权
人对作品享有的人身
权利
和财产
权利
两部分组成,
著作权
的保护期,是指依
法律
的规定
著作权
人对作品依法享有的人身
权利
、财产
权利
的保护期限。
著作权
人的人身
权利
由“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的完整权”四种
权利
组成;
著作权
人的财产
权利
由“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十三种
权利
组成。
著作权
的保护期,《中华人民共和国
著作权
法》的规定是:
一、公民(自然人)的作品:
1、“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的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时间限制;
2、其他
权利
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的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
公民(自然人)合作的作品,截止于最后一位
著作权
人死亡后的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含职务作品):
1、署名权的保护期不受时间限制;
2、其他
权利
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之后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对于创作完毕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不再保护;
3、电影、摄制作品、采用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著作权
人的发表权和其他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的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但自作者创作完毕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不予保护。
《最高人民
法院
关于审理
著作权
民事纠纷案件适用
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涉及
著作权
保护期的民事纠纷案件的审理中指出:“涉及《
著作权
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作品的保护期,如果是公民的适用前述“公民(自然人)”作品的保护期,即《
著作权
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如果是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的,适用前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的保护期,即《
著作权
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如果因署名权发生纠纷,人民
法院
可按下述原则处理:
一、有约定的,按约定确定署名顺序;
二、没有约定的,按创作作品时付出的
劳动
、作品的排列、作者的姓氏笔划确定署名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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