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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决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冲突
来源:南京律师网 www.nj18.com 阅读:
155
次
在我国,工艺美术品可以申请外观设计
专利
,诸如手镯、耳坠、项链、戒指、装饰性玻璃制品、装饰性篮筐、装饰用的瓷器、艺术陶器、花瓶、小雕像、镶嵌画、人造花、人造水果、人造灌木枝等,这些工艺美术品属
专利
法范畴,不受
著作权
保护。
绘画、书法、摄影、影视、图形等作品首次用于工业品外观设计的,受
著作权
之保护;在同类产品上再次使用该作品的,则由
专利
法调整,不为
著作权
法保护。
为解决
著作权
和外观设计
专利
权的这一重合,可采取“一次卖绝”,是指绘画、书法、摄影、影视、图形等作品用于工业品外观设计时,
著作权
人必须将在该产品上使用的
著作权
中的财产
权利
转让给生产者。
权利
转让后,该产品则同上
专利
法调整,不再适用
著作权
保护制度。“一次卖绝”的办法有以下特征:第一,生产者首次将
著作权
所保护的作品在产品上使用,必须征得
著作权
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第二,作品的
著作权
人必须将在同类产品上使用的
著作权
中的财产
权利
卖绝。第三,“一次卖绝”后,该产品只适用
专利
法,取得外观设计
专利
的,他人不得仿制,未取得外观设计
专利
的,任由他人复制。第四,该作品在不同种类的产品上使用的
权利
,仍属于
著作权
人。按照这种办法,绘画、书法、摄影、影视、图形等作品首次用于工业品外观设计的,适用
著作权
法;在同类产品上再次使用该作品的,转为
专利
法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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