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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著作权的认定
来源:南京律师网 www.nj18.com 阅读:
183
次
软件
著作权
应归何人所有?《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软件
著作权
属于软件开发者,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据该条的规定,计算机软件
著作权
属于该软件的开发者。何谓“计算机软件的开发者?”该条第二款指出:“如无相反证明,在软件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开发者。”
一、计算机软件
著作权
归属于自然人。
二、合作开发的软件
著作权
。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作开发的软件,
著作权
的归属应在合作开发者签订的书面
合同
中约定,合作开发者没有在
合同
中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1)合作开发的软件可以分割使用的,开发者对各自开发的部分可以单独行使
著作权
,但在行使
著作权
时,不得侵犯整体
著作权
;2)合作开发的软件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
著作权
归合作开发的各方共同享有;共同享有
著作权
的计算机软件由开发者共同协商一致行使
著作权
,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其
著作权
权利
(转让权除外),但所得收益
著作权
人之间应当合理分配。
三、受委托开发的计算机软件
著作权
。受委托开发的计算机软件
著作权
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委托
合同
中确定,没有确定或者确定不明确的,计算机软件的
著作权
属受托人。
四、由国家机关下达任务开发的软件,计算机软件
著作权
由项目任务书或者
合同
规定的人享有,未作明确规定的,由接受任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和行使其
权利
。
五、自然人在法人或者自然人在其他组织中任职期间所开发的软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软件的
著作权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和行使:1)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软件;2)开发的软件是从事本职工作活动所预见的结果或者自然的结果;3)主要使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金、专用设备、未公开的专门信息等物质技术条件所开发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尽管自然人是开发软件的具体行为人,软件的
著作权
仍不归自然人所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给自然人以一定的物质奖励。
六、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的计算机软件
著作权
。
著作权
属于自然人的,该自然人死亡后,该计算机软件
著作权
在保护期内,其合法继承人可依《继承法》取得
著作权
;自然人也可以通过赠与
合同
取得
著作权
。
法人、其他组织因变更、合并、分立,承受该法人、其他组织的
权利
、义务的法人、其他组织享有其
著作权
。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也可从质押、破产清偿等渠道获得
著作权
。
七、上述第六条中“如无合法承受人”,其
著作权
归国家享有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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