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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的知情权要落在实处

来源:南京律师网 www.nj18.com  阅读:137
    使病人的知情权真正落到实处,是临床防范和化解纠纷的有效办法。怎样才算做到这点呢?
在讨论这个问题前,先举一个性质不同的例子类比一下。现在超市里销售的食用油,有相当一部分是转基因食品,虽然转基因食品至今还没有不良反应的“记录”,但却有明确的规定:转基因食品必须贴上标记,亮明“身份”,让消费者知情并自主选择。食品尚且这样,病人到医院就诊,对自己患病的情况,应采取什么治疗,效果可能如何,花费多少等,无疑是更应该清清楚楚的。但很多时候,情况并不如此。
  下面是一个临床上很常见的例子:某青年突然感觉腹痛,经过详细检查,医生怀疑可能是急性阑尾炎的早期表现。本应该告诉病人腹腔内有炎症,但现在还不能确定是什么病,暂时留院观察或回家观察4个小时,如疼痛部位转移至右下腹,必须来院复查,一旦确诊为急性阑尾炎,应及时手术。但是,医生没有把这几句至关重要的话清楚地告诉病人,只是给病人注射了一针抗生素,服些颠茄片,说了句“不好再来”。结果,病人服了颠茄片后腹痛减轻,等疼痛再次剧烈难忍来医院时,阑尾已穿孔发展为腹膜炎,小手术变为了大手术。
  还有一个例子:一个中年男性患者,感到上腹部不适,一个月后,人消瘦了许多。县医院的医生为他做了胃镜检查,发现有胃溃疡,病理检查找到了癌细胞,医生便诊断为早期胃癌,建议患者尽快手术。但这位病人不相信自己患了胃癌,来到大城市一家大医院做CT检查。按理说,医生听罢病情,应告诉患者CT检查对早期胃癌很难作出诊断,如对县医院的胃镜检查结果有怀疑,可在本院再做一次胃镜检查。但是,该医院的医生什么也没说便开出了CT检查单。次日,患者的CT检查报告出来,结果是胃内“无异常”。正巧接诊医生不在班上,患者就喜滋滋地回家了。约过了一个月,患者出现大口呕血,再到这家大医院就诊时,经急诊胃镜检查后行剖腹探查,发现胃癌已广泛转移。
  上述例子表明,医生的任何诊疗活动都必须让病人真正知情。医生的告知不应局限于是什么病,像什么叫“肺纹理增强”、什么是“占位性病变”等医学术语,都应该用通俗的语言解释清楚,必要时还要给予疏导,让患者树立起战胜疾病的信心。现实中,不少医生认为专业上的问题和病人无法沟通,据笔者从医的经验,认为让病人知道“真相”是非常有必要的,只要医生以一颗赤诚之心,推心置腹地为病人献计献策,病人就能理解你的告知,也能基本上尊重你的选择,而且一旦发生意外也不至于马上引发纠纷。
  所以,尊重患者的知情权,绝不能仅停留在口头上,而是要落实到医疗活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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