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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举证
来源:南京律师网 www.nj18.com 阅读:
34
次
1.申诉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诉或者被诉人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申诉条件的
证据材料。
2.当事人有责任对自己提出的申诉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申诉请求
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3.仲裁委员会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
法律
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
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调查收集证据:(1)申请
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仲裁委员会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2)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的材料;(3)当事人及其仲裁代理人确因
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仲裁委员会可以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1)涉及可能有
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2)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
、中止审理、终结审理、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
4.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
劳动
合同
、减少
劳动
报酬、计算
劳动
者工作年限、变更工作岗位等决定而发生的
劳动
争议,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
任。
5.仲裁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
,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除外。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的,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但未经特
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导致承认对方申诉请求的除外;当事人在场但对其
代理人的承认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当事人的承认。
当事人在仲裁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
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不能免除
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6.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
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仲裁委员会核对无异
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7.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
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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