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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买卖合同的成立
来源:南京律师网 www.nj18.com 阅读:
8
次
当事人基于买卖
合同
提起诉讼的,其请求权基础是买卖
合同
;因此,在诉讼中,其首先应当举证证明买卖
合同
的存在与成立。当事人证明买卖
合同
成立,主要通过两种途径:(1)证明
合同
成立的
法律
要件已经具备;(2)证明
合同
已经履行且为相对人所接受。
买卖
合同
属于
合同
之一种,因此,
合同
成立要件当然适用于买卖
合同
成立之要件。
合同
成立的要件通常包括:(1)存在双方或者多方缔约主体,即实际缔约人。其既可以是
合同
当事人本人,也可以是
合同
当事人的代理人;在买卖
合同
中,双方当事人分别为出卖人和买受人。(2)缔约主体具有缔结
合同
的民事
权利
能力和行为能力。(3)对
合同
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在没有书面买卖
合同
的情况下,当事人可提出的据以证明买卖双方达成合意的证据比较有限。即使按照法定或者约定采用书面形式、
合同
书形式订立
合同
的,如果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且对方接受的,也应当认定为
合同
成立。据此,没有书面
合同
时,可以通过提交一方已经履行交付标的物或者给付价款的义务并为对方所接受的证据,来证明买卖
合同
的成立。
证明买卖
合同
成立的主要证据包括:(1)以要约和承诺方式订立
合同
的,证明要约、承诺生效的信函、数据电文,诸如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证据。(2)以行为作出承诺的,证明该行为已为相对人所接受的证据。(3)以
合同
书的形式订立买卖
合同
的,由双方共同签章的
合同
书,即为证明买卖
合同
成立的直接证据。(4)根据《
合同
法》第33条之规定,当事人在
合同
成立前可以要求签订确认书,
合同
自签订确认书时成立,故确认书也是
合同
成立的直接证据。(5)没有直接证据证明买卖
合同
成立的,证明
合同
已经履行且为相对人所接受的证据,诸如由当事人签署的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或者对账确认函、
债权
确认书等函件、凭证。如果主张买卖
合同
成立的一方仅提供由其自己签发的送货单而无对方的签章,则最多只能证明自己已经发送了货物,并不能证明所送货物已为对方所接收,当然也不能证明买卖
合同
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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