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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谨慎“私了”
来源:南京律师网 www.nj18.com 阅读:
81
次
发生
交通
事故,当事人首先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员伤亡的,应立即抢救伤者,并及时报告当地
交通
事故处理部门;如是受害者,首先应保持冷静并立即采取自救措施,确认
交通
肇事者及肇事车辆,并记录肇事车辆号牌、车型、颜色,还要保护现场,收集证据,迅速报告
交通
事故处理部门。
“ 私了”虽然也是解决
交通
事故的一种便捷途径,按照《道路
交通
安全法》规定,“私了”的范围也仅限于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或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且基本事实清楚的
交通
事故。但是,在现实生活中,
交通
事故的当事人为了逃避烦琐的事故处理程序,其“私了”的范围被人为地放大了。
“私了”并不是解决
交通
事故的好办法,“私了”存在很多风险:1、涉及
刑事
犯罪的
交通
事故不可“私了”,擅自处理的,将有可能涉嫌包庇罪,如果罪名成立,按照《
刑法
》的规定,有可能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情节严重的,可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2、借“私了”之名逃跑或逃避责任的情况时有发生,
交通
事故当事人达成“私了”协议后,可能使现场重要证据得不到保全,使受害人失去主张
权利
的依据,不利于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3、
交通
事故受害者如果不懂科学检查自己的伤情,易留下健康隐患;4、“私了”,也可能由于当事人缺乏对损失的正确评价与认定能力,所获
赔偿
高于或者低于
法律
规定之标准,显失公平。5、“私了”后将造成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索赔难,甚至无法索赔的境地,所以要谨慎适用“私了”。
出了
交通
事故,不能贪图省事,损失较严重的,应立即报警,等待
交通
事故处理部门依法处理,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种
交通
事故不能“私了”
按照新的《道路
交通
安全法》和《道路
交通
安全法实施条例》,在武汉市道路范围内发生的
交通
事故,三种情况允许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仅造成车物损失或者人体轻微伤,可由一名交警按照简易程序处理;仅造成车辆损失且车辆尚能行驶;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且基本事实清楚,当事人应先撤离现场再协商处理。
但是,无证驾驶、酒后驾车、单方事故-三类事故当事人不能“私了”,必须由交管部门处理。
自6月1日起,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
交通
事故,将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
赔偿
。超过限额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损害
赔偿
责任;但如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行人一方有道路
交通
安全违法行为,且机动车一方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则减轻机动车一方的
赔偿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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