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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二手房交易过程中关于优先购买权的规定

来源:南京律师网 www.nj18.com  阅读:13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1)仅限于房屋租赁场合;
    (2)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
    (3)出租人侵害承租人优先权的,承租人可主张赔偿损失;
    (4)在转租的场合,次承租人与承租人都有优先购买权,二者发生冲突的,前者优先于后者
    
     所谓优先购买权是指当房屋出售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权人可以优先购买。根据有关规定,出卖房屋时,在同等条件下,下列个人或单位享有优先购买权:
    
     (1)出卖国家或单位以各种形式补贴购、建的房屋,房地产管理局所属经营部门或原出售单位有优先购买权;
    
     (2)出卖已出租的房屋,须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承租期内有优先购买权;
    
     (3)出卖共有房屋,出售人须提交共有人同意或委托出卖的证明,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买卖双方在房屋转让时,如存在以上三类优先购买权情况的,应注意事先征求他们的意见,以避免优先权人事后提出异议,导致买卖行为被法院认定无效,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和纠纷。
    
     扩展理解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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