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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口头辞职,企业如何处理二者的劳动关系?
来源:南京律师网 www.nj18.com 阅读:
33
次
【案例回放】
2011年2月,张某入职北京某咨询公司,担任前台一职,月工资标准为2500元。公司实行电子打卡记录考勤。2012年10月,张某怀孕,2013年2月3日,张某口头向公司领导要求休事假,以便提前回湖南老家过年,领导未同意。直到年后,张某仍未回到公司上班。公司人力资源部与张某联系,张某声称自己不舒服,不想回公司上班了,想在家好好休养,并口头提出辞职。
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旷工3天公司便能解除双方之间的
劳动
合同
,公司要求张某亲自回公司办理离职手续或者委托他人办理离职手续,并需要按照公司的规定办理工作交接,但张某拒不办理工作交接。
■专业解读
员工口头辞职,企业如何处理二者的
劳动
关系?
◆员工口头提出离职时的处理
《
劳动
合同
法》第三十七条对员工提出离职的形式做了规定,应以书面形式。而当员工口头提出离职时公司该如何处理呢?实践中,很多员工都是通过口头方式完成离职的,但是用人单位一定要及时作出处理,如果口头提出离职的,一是可以要求员工及时补上书面离职申请及手续。二是可以对口头离职的内容进行确认,比如通过录音的形式。因为用人单位作为用工管理方,对离职的举证责任更大,一定要对员工口头提出离职及时作出处理。
◆如何对离职事实进行确认
就本案例而言,因为职工是怀孕女职工,现其主动提出离职,对于公司来说,因系员工主动提出离职,所以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不要陷入对法规的僵硬理解,一定需要员工提出书面的离职申请或者由他人办理离职手续。公司可以在电话通话中对其主动提出离职的事实予以确认,同时还需要注意在通话中明确公司的名称及沟通人员的姓名、员工的姓名、员工提出解除
劳动
合同
的时间、公司同意员工的解除决定、双方解除
劳动
关系的时间等等。如果担心录音证据的效力问题,也可以采取电话录音并以公证的形式对录音进行取证,这样,录音的效力会更大。
◆可否按旷工处理
虽然张某系怀孕女职工,但是按照《
劳动
合同
法》第39条的规定,张某如果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也可以解除双方之间的
劳动
关系,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因为张某的考勤系电子打卡,其效力比较低,所以,公司可以先向张某发送返岗通知,告知张某限期返回公司上班,若在规定时间未上班,则按照旷工处理。在返岗通知下方,可附上双方
劳动
合同
或规章制度中关于旷工处理的内容。在返岗通知送达张某后,规定时间内张某未返岗,则可以按照旷工进行处理,达到解除
劳动
关系情形的,发送解除
劳动
关系通知,则双方之间的
劳动
关系解除。
假设张某要求出具离职证明,公司是否能以其未办理工作交接而不出具离职证明?
根据《
劳动
合同
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
劳动
合同
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
劳动
合同
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
劳动
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双方
劳动
关系解除时用人单位应该为员工出具离职证明。同时,《
劳动
合同
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劳动
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
劳动
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该条仅涉及到办理工作交接与支付经济补偿时间的关系,但是并未说员工不办理工作交接,公司可以不出具离职证明。
综合上述两款的规定,开具离职证明与办理工作交接无必然的联系,
劳动
关系解除时,公司就应为员工开具离职证明,而不能以未办理完工作交接作为抗辩的法定理由。
除此之外,《
劳动
合同
法》第八十九条还规定了相应的违法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未向
劳动
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
劳动
合同
的书面证明,由
劳动
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
劳动
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
赔偿
责任。本案例中,虽然张某未办理工作交接,但是按照
法律
的规定,公司仍需在双方
劳动
关系解除时为张某开具离职证明。
当然,如果员工拒不办理工作交接的,公司可以在开具离职证明后,申请
劳动
仲裁,要求员工按照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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