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咨询中心
联系我们
首页
关于我们
德本律师
业务范围
诉讼指南
成功案例
法律文书
咨询中心
联系我们
合同法
公司法
债权债务
知识产权
劳动人事
婚姻家庭
房产
.
拆迁
建筑工程
交通
.
医疗
损害赔偿
投资
金融保险
网络法律
国际贸易
海事海商
刑事辩护
[首页]
> 正文
专利的强制实施许可的实施
来源:南京律师网 www.nj18.com 阅读:
187
次
专利
的强制实施许可,是国务院
专利
行政部门给予实施发明
专利
、实用新型
专利
申请人的强制许可使用权。
专利
的强制实施许可权的取得有下列两种情况:
一、申请人申请取得
专利
的强制实施许可权。
自
专利
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申请人具备了实施
专利
权人享有的
专利
的条件,经协商不能得到该
专利
权人的许可实施,申请人可向国务院
专利
行政部门申请,经国务院
专利
行政部门批准后,获得
专利
的强制实施许可;
二、国务院
专利
行政部门决定实施
专利
的强制实施许可。
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状态,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行政部门可以决定实施
专利
权人的发明或实用新型
专利
权的强制许可使用。
如果强制实施许可涉及到的发明创造是半导体技术,强制实施许可仅限于公共非商业性使用,或者经司法程序或者经行政程序确定的、为反竞争行为而给予的救济使用。
如果一项
专利
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在前已取得的
专利
权的发明创造或者实用新型是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科技进步,其实施有赖于前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国务院
专利
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后一项
专利
权人的申请,给予前一项
专利
权的强制实施许可,同理,前一项
专利
权人也可以申请对后一项
专利
的强制实施许可。
国务院
专利
行政部门作出的强制实施许可,应当根据请求人请求强制实施许可的理由规定强制实施许可的范围和时间,实施强制实施许可的理由消失并不会再次发生时,
专利
权人应向国务院
专利
行政部门提出请求,终止强制实施许可,国务院
专利
行政部门经审查后,符合
专利
法的规定,作出终止强制实施许可决定。
·
不授予专利权的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在下列各域内取得的结果,不授予专利权:一、科学发现;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三、疾病的......
·
不丧失新颖性
申请人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这一的,不丧失新颖性: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
·
许诺销售
许诺销售,是以做广告、在商店橱窗中陈列或者在展销会上展出等方式作出的销售商品的意思表示。是一种有证据证明的客观行为,行为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擅自行使许诺销售的行为,构成侵犯专利权行为。&nb......
·
职务发明创造人的权利
职务发明创造,是指发明人、设计人在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下列情形的发明创造,应属职务发明创造:一、本职工作......
·
对职务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
职务发明,是指发明人、设计人的发明创造主要是在执行职务工作过程中,利用单位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凡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归单位,专利权授予后,专利权人是单位,但是职务发明......
·
专利申请可以撤回
·
专利申请日
·
优先权手续的办理
·
不授予专利权的事项
推荐内容:
·
南京市鼓励和保护台湾同胞投资条例
·
不授予专利权的事项
在线咨询
8630-9110
QQ咨询
发帖咨询
热线电话:025-86309110
工作时间:AM8:00-FM21:00
专业律师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