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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的强制实施许可申请
来源:南京律师网 www.nj18.com 阅读:
143
次
申请
专利
的强制实施许可,是指自
专利
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后,具备实施其
专利
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权利
人许可实施其
专利
,如果
专利
权人没有给予这种许可,要求实施其
专利
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国务院
专利
行政部门请求强制实施许可。
请求强制许可的,请求人应当向国务院
专利
行政部门递交请求书,请求书中应说明理由,并附具有关的证明文件各一式两份。
国务院
专利
行政部门收到请求人的请求书后,将请求书制作成副本送达到
专利
权人,并要求
专利
权人在指定的期间内作出陈述,
专利
权人在指定的期间内未作陈述的,国务院
专利
行政部门即可作出强制实施许可决定。
国务院
专利
行政部门作出强制实施许可,请求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待行使强制实施许可,并向
专利
权人支付
专利
强制实施许可使用费。
获得强制实施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并不享有
专利
权的独占使用权,也不得允许他人实施其
专利
。
专利
强制实施许可,由国务院
专利
行政部门作出并通知
专利
权人,同时登记、公告后生效。
专利
权人对国务院
专利
行政部门作出的强制实施许可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强制实施许可决定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
法院
提起诉讼。
专利
权人和允许强制实施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对强制实施许可使用费不服的,可以申请裁决,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
法院
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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