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6日,南京最大的盗墓案在六合区法院宣判,一群盗墓贼受到了严惩,被判十年至缓刑不等并处罚金的刑罚。 胡招富等人在六合区发现一处高等级西汉古墓,野蛮挖开后,挖到8个陶罐和一个大铜镜,其后,这伙人有的开挖机,有的支太阳灯,活生生把个深藏地下千年的西汉古墓挖了出来。墓顶挖开之后,曾岭胡招富等人发现大墓长宽都在4米左右,由四口棺材组成。接着,他们让挖机把一口棺材盖子钩开,用塑料桶把棺材里的水舀光,胡招富、常发财等在棺材里拿东西出来,有花瓶、陶鼎,还有漆器、洗脸盆等大量文物。掏东西的过程中,常发财指挥挖机又打开了其他三口棺材盖,在其中一口棺材里,常发财摸到了一把剑,还掏出了墓主人的骷髅头。这次盗墓,把棺木破坏成了55片。事后据南京林业大学的鉴定,这些由楠木、梓木等珍贵木材制成的棺木,如果保存完好,将是十分珍贵的文物,而被破坏之后,就成为价值不高的一般文物。这些破碎的棺材板,被常发财联系的扬州人黄老板,以42000元的价格买走,钱被曾岭胡招富等人分掉。过了几天,胡招富到现场又发现了被雨水冲出来的一个铜镜,仅以100元的低价卖给了“大头”。 案发后,省文物局委托南京市文物局组织有关专家对文物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认为,经现场指认和考古考察,结合涉嫌盗墓文物鉴定,初步断定,被盗墓葬为西汉时期六合地区较高规格墓葬,墓葬及其随葬文物有着重要的历史与艺术价值。墓中随葬品应比较丰富。目前仅见陶瓷器、青铜器、漆器,未见玉器、金银器等物件。警方收缴的百余件文物中,有近70件国家三级文物,有近20件为国家二级文物,而按照国家文物法的规定,三级以上均为国家珍贵文物。 2011年11月18日,南京六合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曾岭、郑一标、胡招富、常发财4名主犯,以及郭发、朱骏等6名从犯,被控犯有盗掘古墓罪,而扬州的黄老板则被控犯有隐瞒掩饰犯罪所得罪。除此之外,曾岭因家中私藏火药枪,还被控犯有非法持有枪支罪,而胡招富去年3月份的寻衅滋事也被一并列入指控罪名之中。 最后,法院以盗掘古墓葬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曾岭有期徒刑十一年,罚金人民币5万元。以盗掘古墓罪,判处郑一标有期徒刑十年,罚金人民币4.5万元,判处常发财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4万元。以盗掘古墓罪、寻衅滋事罪,判处胡招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3.8万元。此外,郭发等6人也因盗掘古墓葬罪,被判处四年六个月到三年缓刑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收购棺材板的黄老板,则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2万元。涉案文物依法予以追缴。
南京律师热线84110110的刑事律师解释,盗掘古墓葬罪是指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的行为。 古墓葬,是指清代和清代以前中华民族历史上建造并留下的墓穴及其有关设施。 根据刑法第328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2)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3)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4)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 减轻处罚事由 犯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而情节较轻的,是本罪的减轻处罚事由。这里的情节较轻,是指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损毁较小,没有造成文物破坏,或者具有其他较轻情节的等。 加重处罚事由 犯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而具有刑法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